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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*与***占有保护纠纷判决书案
2017-04-14 10:56:08 来源:
原告***。
法定代表人李六军,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。
委托代理人李贵兴。系李家村民委员会老年协会副主任。
委托代理人陈信民,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***。
委托代理人刘四平,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原告***(以下简称“李家村”)与被告***占有保护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2015年6月3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。原告李家村的法定代表人李六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贵兴、陈信民,被告***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四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李家村诉称:1997年7月20日,原、被告签约,由被告承包原告的山地共153.4亩,承包期为30年。后该区域部分土地被征收,原告才发现,被告在已承包经营的18年中,采取蚕食办法,侵占了原告土地51.16亩。为此,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:1、由被告返还侵占原告的山地51.16亩;2、由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侵权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211388.4元,青苗补偿费52081.2元;3、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元。
为支持其诉讼请求,原告李家村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:
1、李六军身份证复印件,拟证明李六军的基本情况;
2、***身份证复印件,拟证明***的基本情况;
3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,拟证明李六军系临武县武水镇李家村委主任;
4、山地承包合同书,拟证明原、被告签订山地承办合同书的相关事实;
5、(1998)临证字第13号山地承包合同公证书,拟证明原、被告所签订的山地承包合同书的相关事实;
6、拆迁补偿协议书,拟证明在***承包山地范围内部份土地被征收后***所得补偿;
7、征收地丈量图,拟证明***承包原告山地内被征收102.466亩;
8、***承包地还未征收测绘图,拟证明***承包地被征收后还有102.094亩;
9、征收地附着物补偿标准明细表,拟证明临武县工业园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每亩为1020元;
10、林权证,拟证明***承包地在原告所有的山地内;
11、临武县人民法院(2013)临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,拟证明被告承包原告的山地面积为153.4亩;
12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4)第884号民事判决书,拟证明被告***承包原告的山地面积为153.4亩;
13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(2004)44号文件,拟证明农村退耕还林补助费每亩每年230元,被告侵占原告51.16亩18年的损失按此标准计算。
被告***辩称:一、被告没有侵占原告土地的事实。被告经营的山场均在合同约定的四至范围内,原告提出的51.16亩系误差,当时手工测量的面积为153.4亩,这是双方认可的计算面积的方式,也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,原告起诉,违背了处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;二、原告主张青苗补偿费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。综上,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为支持其答辩意见,被告***提交了以下证据:
14、山地承包合同及山地范围图,拟证明被告经营的山地范围是1998年双方确定认可的事实;
15、征地测绘图,拟证明被告承包地范围内的102.466亩被征收,被征收户为***,原告干部确认;
16、拆迁补偿协议,拟证明被告承包地范围内的102.466亩被征收,被告是被征地青苗补助的合法领受人,原告对此签字确认,无异议;
17、***未征收地测绘图,拟证明被告未征地全在1998年合同划定的范围内,原告对被告未征地范围无异议,测绘面积多出51.16亩含房屋建筑地、公路、空坪面积,此差额系人工测量与仪器测量的误差造成,被告无侵占事实证明。
经庭审举证、质证,本院综合认证如下:
一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、2、3、4、5、7、10,因被告无异议,本院予以采信;对证据6、8、9、11、12、13的真实性、合法性,因被告予以认可,本院予以确认,但对其关联性本院将结合其他事实予以综合评判;
二、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14-17,因原告对真实性、合法性无异议,本院予以确认,但对其关联性本院将结合其他事实予以综合评判。
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、质证和本院认证情况,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,现查明事实如下:
1997年7月20日,原告李家村与被告***签订《山地承包合同书》,其中约定:1、承包范围为:青石桥、三角坪、滚山坪以及周围尚未开发的山地,数量按乙方(即本案原告)实际开发的面积计算(其中应减除建筑及公路占地);2、承包期限为30年,即从1997年8月1日至2027年8月1日,承包期间承包范围内的山地可以由乙方任意使用;4、承包期间,因为是荒山开发,故前5年免收承包费,从第六年开始收费,收费标准为第六年每亩上交5元,第七年每亩上交10元,第八年每亩上交15元,从第九年开始至承包期满,每年每亩上交20元,承包期满后,乙方应贡献5万元人民币给甲方(即本案被告);9、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生效,不得涂改,不得违反合同,如有违约,违约方必须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内容。
合同签订后,原告李家村的代表与被告***共同到合同约定的山场进行了手工测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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